南京市莲花实验学校章程
(修订稿 经2018年9月26日教代会通过)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依法治校、以德治教的水平,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效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辖属于沙洲街道,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根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学校于2013年5月23号由原来的双闸中学、沙洲中学先行合并,全称为“南京市莲花实验学校”;2014年7月,原来的双闸小学又合并进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
学校全称为南京市莲花实验学校。
学校英文译名为Nanjing Lotus Experimental School 。
校址:南京市建邺区莲花新城平良大街36号。
邮编:210041
网址:http://www.lotusschool.cn/
法人代表:黄文广
第三条
办学理念 做有故事的教育 办有温度的学校
让“故事”来源于生动的课堂教学,
来源于丰富的课程建设,
来源于特色的活动和仪式文化;
让“温度”体现在教师对每一个学生成长的关爱上,
体现在家校联动共同点燃学生学习的激情上,
体现在学校努力为教师专业成长搭建平台上。
校 训 无痕、有品、致信
愿 景 教师如莲,学生如花
校 风 笃学诚行 日进日新
学 风 自主 专注 合作 创新
教 风 严谨 善导 厚德 激励
校 徽
校 旗 白底蓝字,标有学校名称和校徽
校庆日 每年5月23日
第四条
办学目标 在“做有故事的教育,办有温度的学校”的办学核心理念引领下,把学校建成智慧校园、书香校园、园林校园。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培养自信、有品的人,把学校建设成为较好质量、独具特色、人文现代、令人向往的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二部分 分 则
第一章 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全面推进“一主两翼”现代学校管理体制,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务委员会制度为辅,学校其他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的新型学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要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依法自主办好学校。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所在社区(街道)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第七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及权限: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制定学校办学目标,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学校法人,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对学校的重大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负责决策,组织实施。
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遵循教育规律组织教学,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施、人员的调配与聘任、考核等工作,根据教职工绩效进行奖惩。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7.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8.制订完善并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八条基本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根本点在于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关键点是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着力点是抓好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党组织八项基本职责:
一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是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是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
五是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是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
七是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是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学校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1.重大问题的内容:
(1)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制订和完善学校的章程,重大改革措施及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奖惩条例和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4)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5)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
(6)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
(7)校内机构的增设或撤并,教职工定编、定岗方案;
(8)副校长人选、中层干部人事安排;
(9)对教职工奖励及处理决定;
(10)其它重大问题。
2.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
学校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具体事项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由校务会决策、党政联席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成立学校校务会,校务会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组成。
(2)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
(3)校务会议对学校工作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商定。
3.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的指示、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和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商议后,提出学校重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
(2)学校党政领导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
(3)校长主持会议进行决策。
(4)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保证顺利实行。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干部的任命
1. 校级领导的任命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
2.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命
学校各处室等行政部门负责人的确定,根据教师的工作业绩和相关能力,综合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校长提名,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合格后,由校长任命,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健全“教代会”民主监督机制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1.“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构成与人数
参照《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教职工100人的学校代表名额为40名;在此基础上,教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7名。不足100人的学校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教职工不足50人的学校应当召开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3—5年,可以连选连任。
2.“教代会”的召开与主要工作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遇有重大事项,经过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教代会”的召开通常需经过宣传教育、会议筹备、培训教职工代表、召开预备会议、召开正式会议等几个主要工作程序。其中正式会议一般要有学校工作报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学校领导述职报告、民主评议干部等几项议程。
3.“教代会”的主要职能
(1)教育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事项,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绩效工资、生活福利等方案。
(3)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校级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4)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6)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着力于健全校长负责制,弥补教育管理“缺位”,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侧重于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良好内外部环境,是对“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密切学校和社会的联系,解决教育管理新问题的一种新型管理制度。
1.校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企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小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十一至十五人,其中校方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校委会成员任期一般两到三年。校委会主任可以由学校领导或者其他委员担任。若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则应当有一名家长委员担任副主任。
2.校务委员会的职能
(1)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企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企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校务委员会的决定校长应当尊重,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宜暂缓表决,延迟决议;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3.校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进行工作,实行工作例会制。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加强同学校的联系,了解学校教育动态,并根据校委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同时,学校要定期加强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学校每年度对校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长期不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解聘或者免除委员资格。校务委员会主任还应当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家长会等会议上进行工作通报。
第十四条 副书记、副校长职责权限:
1.主动、积极协助校长、书记工作,当好参谋。
2.具体分管支部、教学、德育、教科研、后勤等工作,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推进学校文化建设,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3.加强对分管处室的领导,指导分管处室有效协调开展工作。
4.积极开展政治思想工作,了解教职工的思想动态,收集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校长汇报。协助校长做好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
5.完成校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办、人事、教导处、德育处、后勤处、电教中心、课程中心等职能部门机构。
小学部部门机构: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办公室兼人事、工会、大队部。
初中部部门机构:校办、人事秘书、工会;教学处、后勤处、德育处、团委、教科室、信息中心。
各职能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人员,开展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要开齐、上足,不允许擅自停课、调课、改上其他课程,维护课程计划严肃性。因为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
第十八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观念,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常规管理,重视教学环节落实。
第十九条通过多种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点燃学生的学习激情,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
第二十条 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主题开展活动,发挥集体的智慧,不断促进质量提升。不断加强课堂教学研究,深入贯彻新课程教学理念,注重核心素养和学科素养的培养,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二十一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配发教辅。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关注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状态,倡导各学科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个性作业。
第二十二条 坚持多元评价,为学生成长搭建各种激励的平台。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以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严格控制统一考试次数。
第二十三条 重视班集体建设,立足班风,班主任是学校的中坚,遵循班主任岗位人力资源优先、福利待遇优先的原则,充分调动班主任的工作潜能。
第三章 教育科研
第二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研、教科研应有组织、有专题、有计划、有实施、有记载、有成效,并加强调研,不断深化。
第二十五条优化教育科研的推进策略。强化教科室的管理职能,加强教育科研的指导,推进从问题到课题,从课题到课程,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
第二十六条教科室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承担校内重要课题的组织和研究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省、市、区课题及论文的申报和推荐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培养并形成一支有志于教育教学改革、有思想、想科研、会科研、善科研的智教师团队。
第二十七条
不断完善教师成长激励机制,紧密结合学校和教师现阶段教学工作的实际,通过读书活动、课题研究、案例分析、论文撰写、自我反思等多种途径引领教师自我成长。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履行学校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目收入等。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誉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校产分类造册,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非正常损坏要赔偿。经常检查维修校舍,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搞好校园的绿化、净化和美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内保制度,切实做好治安保卫和安全教育工作,严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校环境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职责。做到环境整洁,秩序正常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不断完善、修订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卫生区域要检查评比,做到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垃圾。
第三十六条 搞好校园绿化,种好管好花草树木,不随意攀摘现象。
第三十七条 搞好校园环境布置。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黑板报定期更换,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朴实美观,体现教育性。
第三十八条 建设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生活环境。加强修养,建设和谐的团结文明的人际关系,认真及时处理好家庭关系,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第三十九条 教室桌椅整齐,窗明几净,物归有序,摩托车进校门熄火,保证安静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宣扬暴力、凶杀、迷信之类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持抵制赌博、不健康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不允许商贩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或进校门推销。
第六章 教职工及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学生不讽刺、歧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廉洁从教,不许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参加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努力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奖勤罚懒。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相关内容结合学校《奖惩制度》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管理、培养人才、教育教学改革、教科研和学校建设等方面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教职工聘用采用长期聘用、定期聘用、续聘等形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于因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而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区内、校内调剂安排合适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依据有关的法规政策上报予以辞退或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有市、区相关任职资格所规定条件,职务评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任职资格聘任,也可根据学校和人员实际情况,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被聘人员按聘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斥。学校应成立教职工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学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但同时必须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极个别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严肃毕业证书颁发制度。凡是顺利完成初中毕业学业水平测试,且综合素质评定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给予毕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班级开展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在学习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3.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和纪律,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八章 建立学校与家庭、社会育人体系
第六十条 积极开发校外教育资源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助推课程改革。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学校建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理想信念、革命传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民主法制等教育,帮助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第六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校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工作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广泛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好家长评选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对外交流
学校创造条件与国内外学校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友好学校,开拓师生眼界。
学校与甘肃省山丹县育才中学为结对友好学校,学校每年与山丹县育才中学开展互访和交流学习活动。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所有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原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并修改章程有关条款。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室。本章程如需修改,应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同时报请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备案。
南京市莲花实验学校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