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宁教[2012]59号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活动。
3.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处理有偿家教的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绩效工资的扣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3.凡经查明中小学在职教师具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聘任其参与中、高考命题、重要学科质量检测命题,不得聘其担任市、区县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重要学科竞赛活动的评委等工作。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诫勉谈话;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从事有偿家教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5.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公办学校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未及时予以查处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治理有偿家教的机制
1.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行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在职教师的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有偿家教长效治理机制。
2.各公办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在学校章程、新教师聘用合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工作制度、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取酬。同时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师教育工作,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行为教育,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本职工作,集中于教育教学的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上,努力营造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3.广大教师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素养,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积极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4.各区县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治理有偿家教工作。
5.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办理来信来访等方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以上规定,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