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
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
建政纠发〔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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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关于制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在职教师(包括教研员)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提升教师的履职意识、师表意识、爱生意识,努力提高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规定以及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制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以下简称有偿家教等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区广大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情操,为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理想缺失,职业信念淡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对部分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反响强烈,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已成为社会各界越来越强烈的呼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有偿家教等行为,必将对我区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二、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组织开展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为核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查找当前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同时要充分挖掘本校、本单位师德先进典型,让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师德情操和精神追求。全体教师要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等行为
1.严禁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2.禁止在职教师办班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以本人或其利益相关人的名义、或以与校外办学(培训)机构、学会(协会)等联办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等。
3.禁止在职教师到民办学校、培训学校(机构)、学会(协会)或其他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兼职兼课。
4.教师有以下三种行为的:
(1)无论在工作日还是节假日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组织学生集体接受有偿家教;
(2)对自己任教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3)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5.对于查实或者举报查实的有偿家教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给予如下处理:
(1)对情节较轻,认识态度较好,能够及时改正错误的,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评职等资格;
(2)对情节较重,但查处后认识态度较好,能够及时改正错误的,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当年度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评职等资格;
(3)对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当年度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评职等资格,岗位职级已晋升的应降为该档起点级,同时两年内不得晋升或者申报职称评定等,取消或建议取消近两年已取得的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
(4)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并且屡教不改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岗位职级聘为下一档起点级,同时三年内不得晋升或者申报职称评定等、取消近三年已取得的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暂缓教师资格注册、试聘两年;
(5)对(3)、(4)中所涉及的人员,均在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待行为消失且处罚期满后可有当事人向学校提出逐步恢复的申请,学校需召开全体教师参与的民主测评会议,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由学校提交教育局人事科,人事科按程序进行恢复认定;
(6)对学校领导、中层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免职、降职等处分。
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制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与教育行政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将制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等行为作为当前教师管理工作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管理措施,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订本校(单位)具体的工作措施,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学校要发挥主体作用。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学校(单位)是主体,校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重申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中小学校不准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或提高班等,也不得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等租借给培训学校(机构)用于中小学生办班培训等。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凡学校违反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或对有偿家教等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资格,追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中小学校(单位)要将本意见及时传达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本意见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建邺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建邺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建邺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邺区教育局
2011年9月2日